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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重庆2024年3月1日起实施! 事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2-23 浏览次数:0次 作者:耳道康医学研究院

    重庆日报讯     近日,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》。从2024年3月1日起,在3级(重度失能Ⅰ级)、4级(重度失能Ⅱ级)、5级(重度失能Ⅲ级)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,将2级(中度失能)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。

    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三种

    据介绍,《通知》对待遇享受范围、待遇享受方式、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。

    比如,待遇享受范围就扩大到2级(中度失能),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。“在扩面的基础上,我们将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,加强承办机构、定点机构、经办服务管理。”相关负责人表示,比如,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完善承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,重点考核承办机构在评估受理、评估组织、时效把控、护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情况;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,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,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等。

   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,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,《通知》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、机构上门护理、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。

    其中,居家组合护理是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(简称机构护理)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(简称个人护理)组合形成,将更好地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;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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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完善分为6大类28项

    按照《标准》,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。

    其中——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:居家组合护理标准是50元/日·人(其中机构护理30元/日·人、个人护理20元/日·人),机构上门护理60元/日·人,机构集中护理60元/日·人。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/日·人。

   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:居家组合护理20元/日·人(其中机构护理12元/日·人、个人护理8元/日·人),机构上门护理20元/日·人,机构集中护理20元/日·人。

   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,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。

    《标准》还调整了护理服务项目,将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,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,新增了“康复照料”这一大类,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。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,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。

    明确四种退费情形

    据介绍,《通知》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,即从2022年1月1日起,符合以下情形的:

    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,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;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,在补缴保费后、待遇享受前死亡的。

    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,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。

    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,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。

    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、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,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。

    《通知》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。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,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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